员工在离职之后是否可以获得年终奖,是根据单位公司管理规定由单位自行发放的,是属于给予员工的奖励性待遇,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单位一定需要支付。
员工离职是否还能领取年度奖金,看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有没有规定分两种情况:
1、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情况
在既没有劳动合同约定,也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对年终奖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
果离职员工上年度工作满一年,则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其完全具备参与年终绩效考核、领取年终
奖的条件。用人单位仅以年终奖发放时员工已离职而拒绝支付年终奖的,有违同工同酬的原则。本案,宋某起诉某信息技术公司胜诉,就属于这种情况。宋某与该公
司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年终奖的任何约定,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均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支持了宋某的请求。
如果离职员工上年度工作未满一年,可否也援用“同工同酬”原则主张大半年、半年甚至几个月的相应比例的年终奖呢?从司法实践看,相关判例认为,由于员工离职时该年度尚未终结,时间上还不具备年终考核的条件,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年终奖。
2、劳动合同有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的情况
在劳动合同已有约定,或单位已有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当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执行。总体上,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用人单位有权
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年终奖属于公司特殊福利,是否发放以及发放额度需要考虑公司当
年效益及个人表现,不纳入员工工资的范围,并规定在年终奖发放前员工离职不得享受单位上年度年终奖的,那么用人单位不支付离职员工年终奖,是可以得到司法支持的。
年终奖作为公司对员工的一种物质激励手段似乎成了惯例,但由此引发的争议也不在少数。由于我国法律对年终奖并无特别规定,面试签合同时通常也只会谈薪水,而绝少会问“年终奖发多少”。所以如果劳动合同里没有约定,单位规章制度里也没有什么明确说法,像你这样的情况,遇到单位“捣糨糊”就麻烦了,可能要去申请仲裁或打官司。如果数额较大还值得一打,钱不多就只能放弃了。这是员工“弱势”的又一体现,我认为有必要在这个方面出台一些原则性规定。
虽然年终奖发放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法律法规并无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但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我认为也不能随意解释、因人而异或违反公平原则。结合你的个案,我认为单位不发有失公平。
第一,年终奖也是你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对于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可见,年终奖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不发或克扣,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须由单位提供理由和证据。
第二,离职劳动者也应得到相应的年终奖。职工辞职是法律允许的,因为行使正当合法的辞职权就要失去原本的报酬,显然不符合法律宗旨。更何况有些职工的离职还是有一定原因的。所以按同工同酬原则,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会支持这些职工按比例分得年终奖,我认为这是正确的,体现了公平原则。
第三,你们单位说是先进奖励,但如果全体员工都发,显然就不是先进奖励,而是一种托词,该理由我认为不能成立。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以及发放金额的,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应当发放其年终奖的。
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的工资自主权,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有员工年终奖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且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金。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想保护自己的“年终奖”,就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周密的劳动合同,并对年终奖进行细致约定。
为什么含羞草会害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