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8个月=20408元.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2551元=510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4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2元=45918元。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劳动部门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若伤者超过15日以後再向上一级的社劳动部门申请重新鉴定,则该部门可以不予受理。第二此伤情鉴定为最终鉴定,结果不可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贵州省人社厅《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规定,贵州省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以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至6个月。
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