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方要求在离婚时把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保险作为离婚财产予以分割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购买的保险属于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这是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导致投保人、受益人多样化,既可以是夫妻一方、也可以是自己的子女甚至是父母;同时,由于现在的商业保险种类多样,有的还带有储蓄性质,可以在若干年后领取现金,有的还可以按年分红。正是因为上述情况的复杂性导致法律界对于婚后一方所购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有很大分歧,有的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既然受益人特定,就已经确权。离婚时是对现存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购买保险是一种支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的一种处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才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此种情况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予以分割,持此观点的人的理由是保险尤其是商业保险属于投资,特别是在保单数额较大且受益方为夫妻一方时,可能显失公平。本婚姻律师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购买保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视为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时保险合同中的财产利益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享有,不应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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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共同财产为一方投保所产生的利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