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局承担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的责任,规划局的主要职能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全市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的战略研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建设近期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扩展资料
1、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3、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工程选址,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负责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和规划设计成果验收;负责城市勘察测绘工作。
5、会同文化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实施规划管理;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并实施统一的交通规划管理。
7、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大学园区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8、指导县(市)、上街区和村镇的规划管理工作。
9、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选址和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负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
10、参与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编研、开发利用工作。
11、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12、承办省会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京市规划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郑州市规划局
一、城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研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实施由上级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审批、申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详细规划。
(三)参与编制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土规划和市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四)负责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全市乡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的检查指导及审批、报批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
(五)负责对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含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
(六)负责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核定、换证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市规划勘测设计的管理工作。
(七)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
(八)村镇规划行政管理职能。
(九)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科学技术进步、人才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十)负责监督、处理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十一)管理属下事业单位。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建设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内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编制、调整、修订市域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专业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完成报批工作。
(三)负责县(市)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核准工作。
(四)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各级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主要的市政设施规划。
(五)向建设单位提供近期开发建设地段的规划设计条件。
(六)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规划的审批工作。
(七)依照《城市规划法》、《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扩、改建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方案,并负责方案的招投标工作。
(九)依照《城市规划法》、《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审批管理规划区内临时建筑。
(十)依法对道路、桥梁、地上(地下)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进行审批。
(十一)制定《城市规划法》的实施细则和其他行政规章,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三)对全地区规划、测绘工作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规划、测绘队伍资质审查及外来规划设计、地形图的资格审查及登记工作。
(十四)负责全地区测量标志、地形图测绘、测绘信息管理工作;起草测绘行业地方性法律、法规。管理地区内各类地图的编制工作。
(十五)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各类雕塑、小品的规划、设计方案。
(十六)抓好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七)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该局承担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的责任,规划局的主要职能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全市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的战略研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建设近期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扩展资料
1、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3、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工程选址,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负责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和规划设计成果验收;负责城市勘察测绘工作。
5、会同文化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实施规划管理;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并实施统一的交通规划管理。
7、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大学园区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8、指导县(市)、上街区和村镇的规划管理工作。
9、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选址和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负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
10、参与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编研、开发利用工作。
11、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12、承办省会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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