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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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判决生效后,被告无能力偿还或暂时不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协商分期偿还或以其它的清偿方式。
如果被告无财物支付能力,也可以在原告同意情况下,由被告以用自身的劳动能力或技能为债权方提供相应的劳务和劳动,以劳务付出顶代赔偿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 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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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无力偿还欠款 要“卖儿卖女卖自己”(图)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近日,网友向记者爆料,有人在朋友圈发信息称:“要卖儿卖女卖自己!”今日,经四川新闻网记者多方打听,终于与发此信息的人联系上,她叫王芬芬,眉山市仁寿县人,采访中,她向记者道出了自己的苦衷。
“我与老公胡勇军都是80后,2012年怀揣着创业梦,向亲朋好友借钱,银行贷款,按揭了一辆货车。”王芬芬说,经人介绍,他们认识了仁寿县珠家乡的包工头骆健康。
当时骆健康承包了仁寿宝马乡高照村至军农村的一条10多公里的水泥路,为此,夫妻俩决定跟着骆健康干工程,负责拉砂石。
今(21)日,本网记者就骆健康欠胡勇军砂石钱一事,拨通骆健康的电话,“高照村与军龙村的路确实是我承包修建,由胡勇军负责拉砂石,路修好后,胡勇军的砂石钱未付,当初修这条路是由村民每公里出8万元,其余由财政拨款修建。
路修好后,但财政没有拨款。”骆健康介绍到。当记者问到村民到底凑集了多少款项来修路时,骆健康一直没有正面回应;当记者向骆健康谈到,胡勇军现在很困难,压力很大,老婆要卖儿卖女一事时,骆健康以忙为由,挂断了电话。
随后,本网记者致电仁寿县宝马乡政府分管交通副镇长伍顺波,了解宝马乡高照村至军龙村修路一事,此条路是当地村民自己投资修建,政府未参与,当初骆健康在修这条路时,我们也找他谈过此事,给他讲过政策上的事宜。
后来这条路是怎么修起,具体要问当地的村民。至于骆健康修路欠胡勇军砂石钱的事,是纯属骆健康与胡勇军私人的经济纠纷。
“如今路早已修完,而欠我们的砂石款338300元,三年了,一分都没拿到。”王芬芬讲,打骆某电话打不通,人也不知去向。
因为钱是跟亲朋好友借的,他们目前没有能力偿还,现在失信于亲朋好友,银行的贷款也向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面临银行的起诉,胡勇军的压力非常大,最后狠心抛下王芬芬母子三人和体弱多病的父母离家出走。
下午3点,王芬芬再次致电本网热线称:她已经将家里的货车,以及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低价变卖偿还部分贷款,可这离付清贷款还差一大截。可一个弱女子实在是无力偿还债务,出于无能,我只希望通过媒体给我的一对儿女找个好人家!”电话那头王芬芬泣不成声。
记者手记:卖儿卖女或许只为引起媒体关注
或许,卖儿卖女卖自己,只是王芬芬引起媒体关注她所面临困境的一种手段而已,但是在这中间,很多问题不得不令我们思考:这中间牵涉的诚信以及民间所说“多大脚穿多大鞋”以及当我们面临困境的冷静处理。这,都是我们值得思考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女子无力偿还欠款 要“卖儿卖女卖自己”(图)
起诉后,欠债人没钱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冻结他的所有的银行账号,把他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坐飞机高铁动车,普通火车的软卧,不能办理房贷车贷信用卡,限制高消费。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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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的常见措施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
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大家好,我是陌上小桑树,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在我国超过5000年的历史之中,形成了我们自己独特的文化,而在我国的文化之中,道德一直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甚至于在法律形成之前,人们一直是依靠道德来进行评判对错,但是现在人们却发现好像不是这么回事了。
我们常说借钱嘛,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人家借你本身就是在帮助你,所以说要懂得感恩,但是现在好像不是这个样了。
想必大家都听说过这样的一句话叫做,钱是我自己凭本事借的,我为什么要还看似一句玩笑话,现在却成为了社会上的很多现实的事情。
而这其中所说的就是那些欠款的人一直不还钱,最后我们才发现原来他借了很多人的钱,导致根本就没有钱还。那么对于这种人,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
想必像这样的人,他对于所谓的道德化恐怕已经是不屑一顾了,那么我想肯定是已经采取了很多的措施,比如说去催他呀,甚至求她,但她就是不还并且生正没有钱,所以像这种时候的我们就需要采取法律的手段,比如说将他告到法院起诉的。
但是对于题主所说的已经起诉了他,可是他还是说没钱还债,那么应该怎么办不要紧,法院在这方面的话还是有经验的。
第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他没钱还没关系,他名下应该还是有些财产的,比如说车房,甚至是包括,像股票这些东西都属于他名下的财产,然后这些钱的话法院会先行给他冻结,这样的话防止他携款潜逃,另外一点的话也能够督促他尽快的还款。
第二,拍卖以物折价抵债。
而且这些被冻结的财产的话,其实是属于一个抵押的状态,如果说他不能够按时还款的话,那么这些东西很可能就会拍卖,然后用来支付欠你的钱。
不过像这种所谓的拍卖的话,其实价格都非常的低,最后受伤害的还是这个欠钱的人。不过有时候也会出现拍卖的物品,价格不够还款的情况。
第三强制措施。
除了以上这些手段之外,法院还会采取一些强制措施,比如说强制他搬出现有的房屋,强制他退出土地,而如果说老赖拒不执行的话,那么法院更是可以强制执行。
同时的话呢,法院还会与公安机关联系,对这名老赖实施布控。也就是说证明劳累,只要一使用身份证,那么法院就会收到消息。所以说老赖想跑基本是没有条件的,而且的话我们还会限制他的高消费,比如说坐高铁坐飞机,这种是做不了的。
欠钱没钱还分两种情况:1、暂时无力偿还的,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2、永久无力偿还的,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