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女房产各一半可以原址分户吗

离婚后男女房产各一半可以原址分户吗
2025-03-09 05: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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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

芒市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  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六条  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业务由户口管理岗位在职民警负责承办。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人像信息采集、户口档案整理、资料复印等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实行窗口首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

扩展资料

立户、分户登记

 第十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共同居住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为家庭户。

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成员间不存在亲属关系的,登记为集体户。

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并有义务督促户内其他成员及时申报各类户口登记事宜。

第十一条  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可以凭以下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保障性住房购置证明;

(四)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五)宅基地使用证。

参考资料来源:芒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专栏-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

回答2: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福建省为例,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分户申请。

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地址,不得办理立户。
第十五条 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结婚证》;
(二)《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
(四)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
分户时,符合下列关系之一的,原户内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一)夫妻;
(二)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父母仅一方在原户内的,其未婚子女应当与原户内的一方分在同一户内;父母离婚要求分户经核准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与抚养方分在同一户内,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决定,但已婚子女夫妻原在同一户内的,应当分在同一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