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案件没有审理结束庭审笔录不可以复印,如果属于上诉案件可以复印庭审笔录。当事人是不可以查看民事诉讼庭审记录的,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法律分析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印,但是得有条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一般只有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才能复印庭审笔录。案件没有审理结果庭审笔录不可以复印,如果属于上诉案件可以复印庭审笔录。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其目的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1、可以复印,但是得有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五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可以查阅摘抄,但不能复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按照民诉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查阅本案庭审笔录和证据材料时,必须在人民法院内进行。对准许查阅的案卷材料可以摘抄,但不得擅自复制。”
庭审记录应该不行 但证据和对方的起诉状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