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合同在2008年4月1日到期后,原合同已经依法终止了,然后,双方均未能提出异议,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给用人单位,直到2008年8月1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主张的4月至7月要求双倍工资补偿的,是不支持的,但是会支持5月至7月的双倍。第二,如果用人单位在8月1日已经跟劳动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在一年之内,劳动者提出要求双倍工资标准赔偿的要求,也是可以的,同样也是5月至7月,但是,超过一年后的,则无法再追究企业的责任的了.
至于"未续签和未订立能否一概而论?"这个问题,就劳动者依法追讨双倍工资的法律基础,是不冲突的,同样是适用劳动合同法上述条款的约束,只不过未续签和未订立的追讨期限的区分而已(计算起始的时间)
这个问题,也要看地方的规定的。
你是什么地方的呢?
如果是广东省的,则没有二倍工资了。至于未续签与未订立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第14、15条规定:
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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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解读: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支付以十一个月为限,超过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也有二倍工资,但“视为”订立不同于“应当”订立,法律责任不同。
1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和保护期间。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二倍工资系按月支付,故处理时不按连续侵权做整体保护,而是按月保护。保护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通常是劳动者就二倍工资申请仲裁之日或者用人单位拒付之日)前一年以内的二倍工资差额。例如,劳动者于2008年1月1日入职,2008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时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2009年1月1日申请仲裁,则保护11个月;如2009年7月1日申请仲裁,保护6个月(2008年7月至12月);如2010年1月1日申请仲裁,则不予保护。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是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毕竟2007年4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附期限的,一年后即告无效。
赔双倍工资 但是2年内提出 要不就过了有效期
劳动合同到期以后,没有续签却继续工作,是否能够申请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