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去台湾的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申请户籍藤本5份,再到地方法院的公证处办理单身证明公证,再拿着单身证明的公证书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单位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要先去拍结婚登记照(要有两人合影的)。
台湾民众在大陆与大陆民众办理结婚登记须依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单身证明及无血亲关系声明书
准备全户户籍誊本十一份 ( 五份用於单身证明、五份用於声明书、一份申请大陆配偶来台入出境许可证用 ) ,个人外另申请父母全户户籍誊本五份,若父母不同户籍要分别申请个人外另申请父或母除户全户户籍誊本五份。(离婚者加附离婚协议书五份或判决书 , 判决确定证明书各五份
丧偶者加附死亡证明书五份)
须本人亲自向户籍地法院公证处办理,不能代办,声明人必须亲自到场办理。
办理单身证明与无血缘关系声明书请携带以下资料:A、户政事务所申请的户籍誊本;B、身分证正本;C、印章;D、大陆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证字型大小、户籍位元元址、出生地。
向法院公证处办理,购买切结书纸各一式五份,办妥後五份公证人会交还您二份,其馀会帮您寄送到海基会,海基会再转给您大陆配偶户籍所在地之省公证员协会。
(2)与大陆配偶结婚在大陆办理事项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须注意以下相关事项:
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A居民身份证;B居民户口名簿;C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A《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B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C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配偶声明。
如果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最後,办理完毕婚姻登记手续後,当事人还须依法携带民政单位所开立之结婚证书与户口本与男女双方个人资料前往指定公证处办理结婚公证书。结婚公证书的手续完成後,大陆结婚手续才算完成。
(3)在大陆结婚完成後,办理大陆配偶来台应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