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对象: 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在香港或者澳门,分居多年的; 3、提交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或《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填写一式三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的,填写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