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具体什么意思?用人单位不给缴纳社会保险的

2024-11-03 17: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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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预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由此可以看出,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时(三)》第一条是指因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导致不能享受保险待遇,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因此,追缴社会保险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还是不理解的话,可以找找判决案例。

回答2:

如果起诉地话 法院当然要介入了

回答3:

属于的呦,咋地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