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物业部分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应当由部分共用的业主决定,并经专有部分占部分共用部分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部分共用部分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决定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部分共用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部分共用部分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前款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对全体共用部分作出的决定相抵触;对上述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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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某小区有A栋、B栋两栋楼,其中A栋的电梯有一台坏了,经检测需要更新部分主要部件,这时就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需要业主同意,但是,这部电梯与B栋的业主无关,所以只需A栋专有部分占部分共用部分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部分共用部分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