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已经不在农村了,可以继承宅基地么?

户口已经不在农村了,可以继承宅基地么?
2024-11-15 23:59:1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按户所有,宅基地的面积受到严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表现为:
  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农村集体成员的判定标准是很严格的,一般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依法登记取得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
  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遗产,当然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
  因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宅基地进行使用,并不表明继承人继承了或者是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回答2:

户口已经不在农村了,就不能继承宅基地了

根椐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享有的不是宅基地所有权,而是使用权。

拓展资料

现如今大部分的农村地区实行的是“地随房走”的政策,即子女在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之后,其宅基地的使用权一同随房屋转受给继承人。一旦出现下列这些情况之一者,将不可再继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

城镇户口的子女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的几种情况
1、子女户口迁出,已经不属于村集体成员
这种情况是指父母是农村村集体成员,可是子女的户口已经迁出,不属于村集体,那么确权完成后,子女不在享有继承父母宅基地的权益!
2、房屋年久失修长期闲置或者坍塌的
对于房屋长年无人居住,已经坍塌或者是荒芜的,不允许子女在继承宅基地或者在上边建造房屋。这类土地重新回收,分给集体内其他成员。
3、子女已经独立有自己的居住场所,长期内和父母分开居住的
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且长期和父母分开居住,自己也有了自己的居住场所。那么为了村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将不在支持继承父母的宅基地。

参考资料:中国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回答3:

在现在的法律条件下,农村的宅基地于房屋时同时存在的,但就农村宅基地而言是不可以继承的,因为你是城镇 户口已经不符合农村宅基地的条件,但是如果土地上有房屋,你们房屋时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这样你就可以继承了宅基地,并且可以在村民之间进行买卖。一般现实的情况,也是城镇户口的人也继承农村的宅基及房屋。

回答4:

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按户所有,宅基地的面积受到严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表现为:
  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农村集体成员的判定标准是很严格的,一般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依法登记取得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
  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遗产,当然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
  因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宅基地进行使用,并不表明继承人继承了或者是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回答5:

悲催,户口转到城里,不能继承农村老家的宅基地,只能继承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