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描述来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一次记3分,并处200元以下罚款。解释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的规定:“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一次记3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中的规定,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
可见,卸掉后排座位,即改变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如乘座人数减少。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可见,如果车辆装载货物,则属于客货混装。违反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