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要求出示 没有请监理的证明和物业证明,跪求!

2024-11-20 06: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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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建审具体程序如下:

1. 行政办公大厅领取或消防局官方网站下载《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填写,此表要求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

2. 报审所需文件:施工方的资质证明及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设计证书

3. 装修改造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等),装修改造所在层面的原始平面图(标出装修部位);改变或新增的消防设计方案及图纸(属于国外和委托国外设计的图纸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所送图纸必须是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加盖本年度报审专用章

4. 由承租方提供图纸:蓝图(A3),需要提交所有的设计图纸(平面方案布置图、天花平面布置图、平面尺寸图、立面图、电器照明平面图、电器插座平面图、弱电平面图、电器系统图等),按标准设计,图纸需要有设计单位、设计人、审批人等。

5. 图纸加盖设计单位的报审章,此章必须在有效期内

6. 消防设计图纸必须是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加盖报审章

7. 设计图纸需附消防说明并加盖公章

8. 承租方需要提供以下书面材料:A施工方需要根据面积设计施工组织措施;B消防安全保卫措施;C用火用电制度;D装修改造方案

9. 安全协议书:三方签字:港铁、承租方、施工方

10. 报审表上报后(1000平米以下8个工作日内,1000平米以上16个工作日内)由消防处现场审核合格后方可同意施工。(将上述材料装订好,放在正规档案盒中上报)

11. 领取备案表:在报审合格后,持报审表领取备案表。由施工方填写、盖章后上报

12. 商场在一装消防验收合格后,所有二装报审的单位要拿着一装验收合格证(复印件)。由业主或物业带领承租方及施工方到分局消防处报审。如承租方不能到场,需要书面委托施工方代理

13. 第一次报审,8个工作日内现场检查(1000平米以上16个工作日内)

14. 出具审核意见:合格后同意施工;不合格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15. 填写备案表:审批时要求有第一次验收合格证的复印件

16. 填写验收申请表:申请前要求由专业的消防监测及电气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拿到合格报告后报验。由甲方、施工方、消防改造单位三方盖章,16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时现场不能有人做经营活动,否则不予检查

17. 消防检查合格后开业。

18. 不打破原有格局、不改动消防须至行政办公大厅备案,流程、提供材料如报审运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消防设计管理工作,检查消防设计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当把消防设计纳人工程设计审查范围,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应当签发;设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设计人员学习、掌握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定期进行考核。

第七条 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第八条 凡含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九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第十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后,建筑物的所有名或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

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者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列为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

(一)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含堆场)、储罐区,洁净厂房,高层工业建筑;

(二)高层民用建筑;

(三)发电厂(站),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工程。

(四)宾馆、商(市)场、体育馆、影剧院、礼堂、歌舞厅、医院、铁路旅客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侯机楼等公共建筑;

(五)地下工程;

(六)科研基地、学校、幼儿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

(七)其他重要工程。

第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核应当遵循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

对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依据我国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当由省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专家论证,提出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第十九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建筑施工中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对消防设计的实施进行抽样性检查。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十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注明:你在小区施工改造应得在物业保安部备案否则,物业怎么批准你施工啊,所以物业保安部批注你施工,他们那就有备案,及现场检查记录,也就是监理,你交物业费吧!物业公司就得提供这些手续啦。让他们帮补办下,设计表格,检查内容,及登记档案,也不难!

回答2:

不是土建工程,所以没有请专门的监理公司,这是可以理解的。在验收申报表的监理单位一栏签你本人的名字或盖你旅店的章即可。
另外物业证明是什么东西?需要证明什么?

回答3:

你被忽悠了,你做好消防安全,不能留隐患,把消防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办好就行,再其它的就是你的软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