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增值税发票应该怎么开

2025-03-21 08: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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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开法

回答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成品油发票。
(二)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发票: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回答3:

答,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
要。
示。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
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
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
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
西
罘。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
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
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
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
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
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
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
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
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
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
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
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
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
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
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三、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
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
列资料(见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
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
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
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
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
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
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
取得2018年2月28
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
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
计入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
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用于生产乙
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 消费税暂
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 第十一
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
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
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
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
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
伪版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