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外文的须同时附中文翻译): 1、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报名学生父母具备华侨身份的证明,以及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报名学生出生证)。 2、就读学校所在市或县(市、区)公证部门出具的,同辖区常住户籍居民承担华侨子女在当地就读期间监护义务的监护公证。 3、监护人的本地居民户口簿和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当地房管部门认可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所租房屋应为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4、报名学生半年内在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5、报名学生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