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宅基地是个人所有还是集体所有的?

2024-11-20 18: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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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穗团民集体所有。

扩展资料:

案例:

【三农 咨悉如询】关于农业户口转城镇户口口宅基地和承包地的问题

我今年56岁,盐亭金孔人,农村户口,今年想把户口迁到成都城镇户口,睁族启请问户口转了之后家里的宅基地会收归集体吗?我还能不能再修缮房屋。另外家里的承包地还归我吗?还能不能在承包地上种地?(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在金孔镇落实怎么样?)

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回复内容

来信网友:

您好,您在书记信箱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你反映情况后,金孔政府通过与国土等其他相关部门衔接,政策解释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按照我国物权法及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户口迁出了,依旧是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同时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只要房屋不倒塌,依旧可以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不允许翻新和重建。

但是可以修缮房屋。承包地如果一人迁出,可以由家庭其他人员继续耕种,如果全家迁出的土地应当交回。希望以上回复可以帮助到你,欢迎对金孔镇的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祝好!

中共金孔镇委员会 

2018年5月29日

参考资料:盐亭县信箱中心-关于农业户口转城镇户口宅基地





回答2:

村民的宅基地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仿岁缓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雀绝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备模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回答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