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叉烧,又在百度知道上碰到你了。不过我要告诉你你的回答不正确。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或者以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如降职降薪等)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算起(晚于2008.1.1入职的按照实际入职日期算起)到劳动合同到期实际终止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所以LZ应当以正好满二年或者满一年半不满二年的后期工龄得到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税前收入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2008.1.1前的工龄由于2008.1.1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2008.1.1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
那应该也没有办法.
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
你的情况不能得到赔偿.除非单位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