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2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80元,四级伤残160元。
(二)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应当增加额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四)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