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这样规定是基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为了保证合伙人之前的紧密联系、相互信任,新入伙的合伙人在入伙前应该充分了解该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既然已经了解情况,仍决定入伙,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顺理成章了。反之,如果可以对此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将带来一系列的麻烦后果,比如,原合伙人均退伙,新合伙人也不承担责任,那么此前的债权人将无法实现债权,一些合伙人就可以通过此种方式规避债务了。
你好,
合伙人没有特别说明往往就是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区别。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