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选B 公益性。
戒毒康复场所是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身心康复的社会公益事业,既不同于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劳教戒毒所,也不同于卫生部门的自愿戒毒所,是帮助戒毒出所人员在完成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后在自愿的基础上安置就业、康复巩固、回归社会的场所。
各地要因地制宜地选择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模式,既可以依托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建设戒毒康复场所,也可以由各级禁毒委员会单独建立戒毒康复场所,还可以在的支持下,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出资兴办或联办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场所要具备劳动康复和就业功能、生活功能、职业教育功能和戒毒治疗的功能。戒毒康复场所要选择适合当地特点和戒毒康复人员、有市场前景、效益好的劳动康复项目,组织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康复劳动。
戒毒康复场所”戒毒模式与社区康复模式的联系
包含关系。
根据我国“三位一体”戒毒科学规律,任何一种以生理脱毒为基础的戒毒模式在戒毒人员完成生理脱毒后,都要在社会范围内对其进行戒毒康复和回归社会的训练和过渡,常规性制度设置就是社区康复模式。同时,各地根据戒毒实际情况也可由县级以上人民和社会力量开办专门的戒毒康复场所,可以理解为这是一种例外性规定,旨在因地制宜构建多角度的戒毒康复模式,但其本质和目的仍然是戒毒康复、回归社会,区别在于执行场所不同。因此,“戒毒康复场所”戒毒模式包含在社区康复中,属于社区康复的一种,不是单独的戒毒模式。
选择性关系
根据《禁毒法》规定,被决定社区康复的戒毒人员既可以选择在社区进行康复,也可自行选择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这意味着社区康复和戒毒康复场所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列承担同样的功能,可以由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自行选择入住,不需要公安。
戒毒康复场所
以《禁毒法》四十九条的规定解析,戒毒康复场所的开办主体已经限定为县级以上人民,社会力量要申请开办必须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批准,不能自由开办。
由此,在申请开办的社会力量与县级以上人民之间形成行政许可法律关系,申请开办的社会力量建设和管理受县级以上人民的监督管理,两者的关系和行为受《行政许可法》的调整;
其二,县级以上人民与自愿申请入所的戒毒康复人员的法律关系。县级以上人民这一行政主体和自愿加入的戒毒康复人员须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书》,属于行政合同行为。
其三,开办戒毒康复场所的社会力量与自愿申请入所的戒毒康复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开办戒毒康复场所的社会力量接受自愿申请入所的戒毒康复人员,并与之签订协议,这个协议书的功能也是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给予报酬、休息等权利,自觉维持戒毒操守等义务)。
开办戒毒康复场所的社会力量与自愿申请入所的戒毒康复人员之间的协议关系与社区康复的协议性质又有区别,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签订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双方是民事法律关系,受我国《民法》的调整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