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为什么二审法院不开庭要传被上诉人去做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以下四种情况,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哪些民事二审案件法院可以不开庭直接判决、裁定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根据本案证据材料作出判决、裁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作出判决、裁定: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相关规定:
1.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即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确定民事诉讼的主管,也就是划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明确哪些纠纷属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哪些纠纷不属于民事审判权的范围。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2.民事诉讼主管的对象是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这也是确定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基本标准。凡不属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争议,人民法院均不得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3.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范围,可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民事案件案由确定。该规定将民事案件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10类第一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43类第二级案由;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有424种第三级案由;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还列有第四级案由。
在审理方式上,民事二审分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但只要是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均可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规定,按撤诉处理。【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黄某系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投资系副教授,管理学博士,国内券商首批行业研究员。沈某为住建部房地产司司长。2010年12月20日,黄某发表了两篇为“第三轮楼市调控”建言献策的文章,分别为《上海证券报》发表的《把控制楼价涨幅纳入明年工作目标》、《证券时报》发表的《禁止投资性购房应上升为基本国策》,文章涉及了“把控制楼价涨幅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禁购第三套,限制第二套”等的调控建议。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是被称为“新国八条”的房地产调控政策。黄某认为 “新国八条”的主要政策创新大部分来自于黄某发表的上述两篇文章的观点。黄某据此向住建部索取政策建议被政府部门采纳应用的书面证明,但未果。黄某遂于2012年2月16日对住建部及沈某提起知识产权诉讼。2012年2月17日晚,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财经夜行线”栏目报道沈某向记者称黄某的行为属于炒作,自己不会理会。2012年2月18日出版的《证券市场周刊》中“学者状告住建部”一文报道沈某在电话中告诉记者“黄某只是想炒作,住建部政策来源于黄某观点是不可能的”。 黄某诉称,沈某上述言论被媒体报道及转载,在社会上产生广泛而巨大的影响,社会后果十分消极,致使其社会形象遭受了严重损害,社会评价在短时间内明显降低。沈某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黄某名誉权的严重损害,给其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并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以及经济损失,沈某应当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现黄某起诉要求沈某:1、停止侵权行为,撤销相关诽谤言论,消除诽谤言论造成的影响,公开道歉:分别在《证券市场周刊》、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财经夜行线”栏目刊登公告至少3次,向黄某公开赔礼道歉;并在新浪网、财经网、凤凰网等网站头版显著位置,以及《东方早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光明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刊发道歉公告至少一次。公开道歉的内容需经法院和黄某审阅认可,相关费用由沈某承担;2、赔偿黄某经济损失4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维权费用15,000元。
1、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除上述案件外,其他案件一般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3、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对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也可以申请再审。
扩展资料:
二审开庭程序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第二审法院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对上诉案件,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3、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和通知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
4、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合议庭主持下,按照诉讼法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通常须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