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隔月作废吗?

2025-03-21 0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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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增值税发 票跨月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 票冲回。

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 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信息。
2.《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 票保管规定管理。
3.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4.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 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 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回答2:

不可以。 1、发现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有误的:属于当月的,可以直接作废;属于跨月的,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蓝字发票联收回作为红字发票的附件。 2、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的:普通发票遗失必须于遗失当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登报声明作废,并接受处罚,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后的复印件入账。 所以,如果跨月一定不能作废,必须开红字冲销;另外如果发票联丢失无法收回,那任何时间都不得自行作废或冲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