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状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打死人的,依旧还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可以参看《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要负责
俩人之间签订的生死状没有法律效果
要负责任
因为人的生命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不是两个人双方都愿意就可以了结的
。。。任何出手伤人的行为都要负法律责任,未成年的话则有监护人负主要责任。。。
一切书面保证只有在有第三方证明和监督部门验证方才具备法律效益,而危及生命,重大利益的必须有监督部门验证
当然,监督部门是不可能验证生死状的。。。
另外,楼上的说的不正确,古代对生死状的认同基本只存在西方社会,中国古代官方是不会认同任何民间私下商定的协议,而涉及生命的更是明文规定官方不于承认
当然要负责!!!
又不是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