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不知道你是哪个省份的,在我们河南,国税规定的比例为20%,地税规定的比例为30%。也就是说如果你在河南,你的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对核定营业额的20%或30%,你就必须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如果不进行申报还是只按定额税款缴纳,那么一旦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你会面临补缴税款同时被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