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签署成为两岸焦点。根据协议,两岸双方在ECFA早期收获基础上,更大范围地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为两岸服务业合作提供了更多优惠和便利的市场开放措施。大陆对台开放共80条,台湾对大陆开放共64条,双方市场开放涉及商业、通讯、建筑、分销、环境、健康和社会、旅游、娱乐文化和体育、运输、金融等行业。舆论认为,这是落实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一个两岸互利互惠的好协议,它既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又具有两岸特色,对两岸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也将让两岸民众得到很多实实在在的好处。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将为两岸双方创造诸多效益,具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利商。
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中,双方一次性承诺市场开放项目达到144项,涉及商业、通信、建筑、分销、环境、社会、旅游、娱乐文化、体育、运输、金融诸多领域,涵盖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11个服务部门(共12个)。并且,开放的幅度大,特别是大陆对台湾开放的80项均优于大陆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入会承诺,由此释出的市场空间巨大,为台湾服务业者带来商机,特别是惠及台湾中小企业。台湾服务业以中小企业为主,诸如电子商务、旅行社、印刷业、游戏、文创产业等都是中小企业聚集的领域,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承诺的宽领域市场开放格局将为台湾中小企业带来更多选择。
两岸服务贸易市场开放不仅会有效拓展两岸服务业者商机,同时也将惠及相关制造业者。如大陆承诺对台开放电子商务优惠幅度大,将吸引台湾电商业者西进投资设点,而透过电子商务的辐射作用,岛内传统制造业有机会进驻大陆网购(线上)市场,从而带动岛内传统制造产业的发展,增加岛内就业机会。
2.惠民。
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开启两岸服务业深化合作,于业者而言意味着难得的投资机会,于普通民众而言也存在福利提升的预期。一方面,作为消费者,大陆民众可以享受到台湾服务业者提供的优质“台式”服务;同时台湾服务业者进驻大陆市场,也会对大陆业者的服务理念、服务水平有所促进,有利于提高大陆服务业整体水平,使大陆民众享受更好的服务。而大陆业者进驻台湾服务业,也为台湾民众带来更多消费选择。另一方面,随着服务业相互投资的增加,两岸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流动也将逐步松绑,为两岸民众就业提供更多机会。
3.深化两岸经贸关系。
服务贸易协议的签署开启两岸服务贸易正常化、自由化进程,将促进两岸服务业合作领域的拓展和相互投资的增长,从而改变两岸产业合作长期以来以制造业为主的格局,为两岸经贸注入新内容新动力;同时,服务业跨境投资实现的服务“在地化”,将为制造业跨境投资运营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有利于促进大陆台商企业转型升级,以及陆资赴台的健康发展。两岸服务贸易市场相互开放的另一个预期是通过消除投资贸易壁垒,实现资源优化整合,推进形成两岸企业竞合发展、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4.促进两岸经济转型。
当前两岸经济都处于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而服务业经济的品质提升和结构优化均为其中关键环节。大陆经济迈向工业化后期阶段,需要推动服务业成为经济成长重要引擎,服务业投资空间、消费市场空间及人才需求空间巨大;台湾服务业发展较之大陆有许多比较优势,但也存在诸如内需型服务业为主、传统服务业比重高、新兴服务业发展空间受限等结构问题,特别是市场空间局限是其最大的发展障碍。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签署促进两岸服务业跨境投资,一方面为台湾服务业发展拓展市场空间,一方面为大陆服务业注入活力。并且经由两岸服务贸易正常化、自由化进程的推进,两岸服务业可望在政策性壁垒的不断消除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增强中实现资源优化整合,于“竞合”发展中优化品质,提升竞争力,并共同做大市场,为两岸经济转型升级贡献力量。
5.增进两岸互信。
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协商历时两年多时间,期间密集磋商十多次,是迄今两岸进行各项经贸协商费时最久的,主要是由于两岸服务业市场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双方的管理体制、营商环境等也存在很大不同,加之两岸关系特殊性和岛内政治生态复杂性等因素影响——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两岸双方在互利合作共识基础上,排除重重困难所达成的协商成果,无疑也是两岸诚意与互信结出的果实。这种诚意和互信也凸显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为持续推进服务市场开放制度化,双方建立了长效磋商机制,以便适时根据两岸服务业发展形势,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就扩大和深化两岸服务业的开放进行磋商,二是为规避市场冲击等负面影响协议设置了紧急情况磋商条款,这在保证协议周延性的同时,也体现了两岸的诚意和互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作为ECFA后续协商的重要成果,不仅反映两岸经贸合作深化发展的市场需求,而且表明合作双赢、和平发展符合两岸民众的共同利益。
总之,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一份普惠两岸大众的好协议。两岸应倾力加以推进落实,使协议的预期效益尽快转化为现实成果,让两岸民众尽快得以分享。
第一条为了发展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贸易,维护海峡两岸正常的贸易秩序,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以下简称对台贸易)。
第三条从事对台贸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对台贸易的主管机关。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台贸易工作。
第五条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其经营范围内与台湾地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对台贸易。
第六条对台贸易合同以及货物上不得出现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字样和标记,不得出现有碍祖国统一的内容。
第七条对台贸易的货物及其包装上需要标明原产地的,台湾货物及其包装上应当标明原产地为台湾,大陆货物及其包装上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中性包装。
第八条间接进行对台贸易的,应当通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进行。
第九条大陆货物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转口、转运至台湾地区的,应当遵守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贸易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对台贸易中涉及国家统一、联合经营或者总量控制的商品,以及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对台贸易的货物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优惠税率征收关税,并依法征收进口环节的税收。
第十二条对台贸易中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小额贸易,适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台贸易中的有关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有关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执行。
不说不谈不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