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抓进看守所的人可以探视。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看守所的探视规定如下:
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百度百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但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如果属于涉嫌犯罪还正在审理期间,避免串供影响对案件的侦办,不允许人犯与外界通信和会见,只有委托的律师可以会面。如果已经判刑在看守所服刑的,看守所会在五日内发出家属通知书,通知内容中包括看守所的地址、会见日期和有关准备手续等内容 。如果没有接收到通知,可以查找公布的电话询问。
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看守所的探视规定如下:
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第三十六条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
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法院判刑以后才能探望,看守所犯人是完全没有自由的,进去必须脱光衣裤裸体检查全身,扒开肛门检查,必须接受提审批捕判刑,吃的很差,上厕所都不能随便去,必须喊报告,批准了才能去,每天上厕所次数不能超过3次,每天要强制坐板背看守所监规8小时,屁股会非常痛,比监狱还严,每天强制劳动,违反监规不老实就要吃竹笋炒肉
只有律师可以见,判刑后,才能探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