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甲公司只是变更,主体仍然延续存在,因此无疑属于派生分立。该案例有两地方容易迷惑人,特别说明一下:一是甲公司变更为丙,其实该变更只是名称的变更,不影响甲公司主体资格的延续存在;二是于分立后新设公司追加800万,其行为应属于公司分立后的增资,不影响公司派生分立的本质。
不明白,拟上市公司是乙公司的话,对于母公司需要这么纠结吗?
简直就是一个字:太乱,200万入资本公积不行嘛,ABC另外出资成立一家公司,省地这样罗索,还会让人生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