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法的分3类:
第一类:"航空公法" 以"芝加哥公约"为主,处理民用航空有关国家之间及国际关系和事物。
第二类: "航空私法"以"华沙条约"为核心的华沙体系,是处理在国际航空中承运人和乘客及货主之间的责任的法规。
第三类:"航空刑法" 以"东京条约"及"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为代表的处理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