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保证人能否以债务人有偿还能力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取决于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那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要先行向债务人主张,在无法获得清偿的情况下才能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无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要求保证人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而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也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单独向债权人承担还款义务,对此债权有选择权。故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话,保证人以债务人有偿还能力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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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期届满,保证人不能以债务人有偿还能力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
《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