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如何区分

2024-10-30 18: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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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行为主体标准:公务行为的主体是公务员,行为主体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如果行为主体没有公务员身份,或者丧失了公务员身份,除非是经过依法授权行使公务,或者是经行政机关委托代理行政事务,否则行为不是公务行为。

2、行为意志标准:公务行为是公务员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职责行为,因此,公务行为在主观上应当是出于行为人所在机关的意志,而不应当是行为人本人的意志。

公务员实施某种行为,如果主观的意志和目的是执行职务,具有公务意志,则可以认定为公务行为;如果公务员主观上没有执行职务的意图和目的,即使依社会公众看来,有执行公务的表征,也不应认定是公务行为。

界定标准

针对公务员范围的各种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干部管理制度正处在改革过程中,公务员的范围需要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相适应,同我国现阶段干部管理体制相符合,公务员法草案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建议维持草案规定的范围;同时,建议对关于公务员定义的表述作修改完善,以符合所要规范的公务员范围。最后,立法机关接受了这个建议。

回答2:

1、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个人行为,广义指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行为。与“群体行为”相对称。狭义指个人在非社会交往场合中的单独行为。是个人与社会交互作用的结果。受社会环境和个性的制约。有外在和内在之分,前者如言论行动,后者如思想意识等。
2、个人行为是一种可以在自己能够完全支配的主观意识下用于表达自己内心活动的具体作为。这种行为不存在复制性,不能够被替代,完全是独一无二的。这种作为可以是精雕细酌的艺术品、可以是深思熟虑的政见、还原自然的舞蹈,还包括语言、动作、观点、态度、理论…… 当然,个人行为基于充分体现了自己的主体思想,因此也完全要为自己通过这一作为而带来的一连串或者是一系列可能存在的后果(比如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存在的隐患、带来的影响……)负有全部责任。
3、职务行为的特点:
一是职权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时空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比如某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纠正另一城市公务员管理中的错误。

三是身份性。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公务员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四是目的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

回答3:

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

一、划分的必要性

1


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公民——民事行为

国家公务员——职务行为

2


诉讼与赔偿使用的法律与原则不同:民事行为——民事诉讼、民事赔偿

职务行为——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1
年)

八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家赔偿法》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划分标准

1


主观标准说:
又称实质内容理论,
主张采用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判断行为的性质。


1


以国家机关(雇用人)的意思表示为准:工作人员(受雇人)必须执行国
家机关命令委托的事项,凡超出命令委托范围的军部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
单国家机关事中、事后追认的,亦可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


2


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思表示为准:只要工作人员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是
为了国家机关的利益,那么该行为就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如果工作人员
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就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

理论缺陷:


1


以国家机关的意思表示判断某一行为的性质,容易导致国家机关以为委托命令为
由推卸责任,不利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2


以工作人员的意思表示为准,难以确定公司利益交织情况下行为的性质,容易扩
大国家责任的氛围。

2


外表形式理论:又称客观标准说,该理论主张,执行职务的范围应当以社会观念为
准,凡在客观上、外形上可视为社会观念所称的“职务范围”
,或者受害人有理由
相信工作人员是在执行职务,或客观上足以认为其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不论行为者
意思表示如何,其行为均可认定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日本、瑞士、台湾)


3


我国:综合标准说。

也有学者认为是
“与行使职权有关论”
(简称有关伦)

即凡与执行职务、
行使职权有关
的行为,
只要符合其他赔偿真人的构成要件,
国家就应该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
偿责任。——根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条。

具体标准:


1


职权因素:国家公务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都是职权行为,
无论该行为合法与违法。——行为人是否享有职权是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标
准。


2


时间因素:上班时间——职务行为:下班时间——个人行为。


3


岗位(地点)因素:在工作岗位上——职务行为;离开过岗位——个人行为。


4


职责因素:不在上班时间或工作岗位,但与职责有关:职务行为;

在上班时间或工作岗位,但与职责无关:个人行为。


5


目的因素:维护公共利益——职务行为;实现个人利益——个人行为。


6


命令因素:以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委托实施的行为是职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