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档案里没有写自己下过乡,开证明较费事。回到原来下乡的单位,由原来人民公社有关知情人开证明,在哪年哪月开始在乡下什么单位工作。去镇政府加盖公章。经办人章。再去原来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盖公章。2、这个工作在1980年前后就开始了。现在做这个事情有些晚了。人难找,还得多搭路费,人情费。3、我的同事是1966年下乡,1970年返城参加工作的。1976年就办妥此事。从下乡之日起,计算工作时间。4、如果原来档案一直写明自己哪年哪月下乡,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用回原来下乡单位开证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