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警示教育片曝光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并不是侵犯名誉权,但如果不经处理就直接播出犯罪人员的姓名及肖像,就是涉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于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赔偿损失的幅度应当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