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表示,莎普爱思是OTC(非处方药品),是经过国家食药监批准上市的,有一定的存在道理,并非完全坑害老百姓。只是在宣传上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夸大、模糊了一些概念,以症状替代疾病,弱化适应症前提条件等;同时,“在合规的情况下变相打了擦边球”。
针对“丁香医生”提到的“上世纪90年代莎普爱思上市时,我国的临床药物试验没那么严格”一说,刘学聪表示,现在无论是药品还是保健品,监管体系已经非常严格了,只是有些企业并未完全按照相应的法规去执行。
目前,莎普爱思滴眼液已经普及甚广。
公开资料显示,2014-2016年间,该公司的广告费用节节攀升,2016年达到2.62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26.84%;同年研发费用仅为2902.44万元,占营业收入2.97%。
“如果实际药效和广告之间存有差异,为什么能够堂而皇之、铺天盖地地宣传?”一名患者问道。
对此,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表示,《广告法》规定,产品在进行广告宣传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质量鉴别,药品、保健品则应由专业的部门来鉴别,广告主管部门也需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但某些药品广告运用“暗示适用人群、笼统描述症状、设计模棱两可的广告语”等宣传技巧,“使得大家对产品很难直接定性是否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是欺诈。”有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