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结决完后,伤情加重了,能不能申请二次鉴定?

2025-04-01 09:13:56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没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并进行了待遇结算,现伤残程度加重,其中,没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的,原鉴定满一年之后,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不再重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以按新的伤残等级计算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已经领取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不能再申请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