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招标废标,招标代理在标书中提出第二次投标报价不能高于第一次

2024-10-28 08:10:13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首先,这样做并没有法理和政策依据,但可有效规避供应商恶意围标的情况。
举个例子:

某采购人委托当地采购中心就一批供电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预算98万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有C、D、E、G、I五家公司,报价分别为61万元、73万元、60万元、57万元、65万元。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D、I两家公司资格审查不通过,G公司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只有C、E两家公司通过评标初审,最后该项目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采购中心在采购人同意下发布了第二次招标公告,22天后重新开标,参加投标的公司为C、D、E、F四家公司,均通过了评标初审,投标报价分别为96万元、97万元、88万元、97万元。经评审,E公司以88万元价格中标。
采购人与采购中心将中标公司E公司前后两次投标文件比对,投标产品没有变,价格全部上调,资金多花了28万元,但相关部门没有发现E公司恶意串通的证据,因此对此事束手无策。
问题引出
项目废标后重新招标,供应商加价如何应对?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货物涉及面广,各种型号、性能的设备令人眼花缭乱,价格也是五花八门,即便同功能设备,价格差异也很大,没有市场权威的价格认定机构,真实价格无法考证,这也就出现了供应商价格随意波动的现象。
像本案例中,同一项目,前后两次公开招标仅隔22天,E公司报价竟然增加了28万元,而且最终还中标!案例中的这个项目,在合理合法的状态下给财政资金造成了损失!
采购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面对这种情况,招标采购方肯定着急上火,但目前对供应商就同一项目前后两次开标中的报价行为没有相关约束性和禁止性规定。如果花费人力物力着手调查供应商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证据,往往徒劳无获;如果质询供应商前后报价相差悬殊的缘由,得到的答复无非也是市场价格变动、人工成本增加等。那么在没有相关政策明确之前,实践中出现这种同一项目供应商前后两次报价相差悬殊的情况怎么办?
短期对策
一是在新招标及时修改控制价。在第一次公开招标废标后重新招标时,采购人方面要会同采购中心重新做市场价格调查,在招标文件中,结合第一次招标时供应商的报价设定合理的控制价。控制价的修改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都可作修改,重新招标的控制价也可以修改。
二是增加“再次投标的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的规定。重新招标后,如果不修改招标文件控制价,还可规定参加过第一次投标的供应商如再次投标,其投标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不过,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这样做有可能面临三个问题:第一,没有政策依据;第二,对第一次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报价进行了限制,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第三,市场因素不可控,不利于市场竞争。
三是设立价格评估有关规定和机制。结合项目前期政府采购需求论证,在评标中增加价格评估程序和机制,尤其对第一次招标失败后重新招标时,供应商前后两次招标都参加且报价出现差异的,更要格外加强评估。同时,要建立价格论证结论责任制。
长效机制
一是在采购文件中设置合理的控制价。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出台政府采购控制价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建立价格制定机制,及时应对政策漏洞,以为类似案例提供应对政策,同时对高节支率和低节支率采购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二是推行电子化投标和开评标。
电子化采购模式可以有效减少政府采购各方,包括供应商之间的相互联系,避免了相互协同报价等情形的发生,防控流标后再次开标时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报价。
三是建立通用设备参考性技术标准和参考性价格标准。
采购中心要发挥采购业务优势,通过长期业务积累,建立起通用设备的参考性技术标准和参考性价格标准,引导实际工作开展。
同时,在招标文件中保障采购人采购所需的同时,还要体现公正合理性要求,不附加任何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敞开大门,阳光操作,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进来,降低流标率,提高采购效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回答2:

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表明合法或不合法,如有疑问可以在发布招标公告期间要求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进行解释。
采购方若希望控制预算,一般可以通过设定最高限价的方式来达到目的。最高限价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向投标人公示的工程项目总价格的最高限制标准,是招标人所能接受的最高价格,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不能超过它,否则将被否决投标。
若担心投标人之间串通起来恶意抬价,可以设置一个低于预算的最高限价。

回答3:

貌似变相压价,联系专业律师看看,或者适当降低报价,

回答4:

不合法,投标人报价只要不超过最高限价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