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当年的新办企业应该分两段来确定业务招待费税前允许扣除的标准。
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依据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2、筹建期结束,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按其60%和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低确定的。如果企业全年无销售(营业)收入,那就在生产经营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全部不能在税前扣除。
(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最后,如何划定筹建期和生产经营期的界限,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就进入了生产经营期。
现税法规定:
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扩展资料: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在本次财务制度改革以前,全国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统一的标准,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外,其它各类企业基本上没有标准(1992年6月颁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采纳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
国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箱市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限颠,企业在限额内掌握开支的招待费实报实销、年终审计的办法。
这种管理办法,不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也不利于政府职能部门转变职能,加强财务监督。此次财务改革,对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百度百科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百度百科
一、如果是当年的新办企业应该分两段来确定业务招待费税前允许扣除的标准。
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筹建期结束,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按其60%和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低确定的。如果企业全年无销售(营业)收入,那就在生产经营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全部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如何划定筹建期和生产经营期的界限,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就进入了生产经营期。
三、法律条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第五条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扩展资料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业务招待费
如果是当年的新办企业应该分两段来确定业务招待费税前允许扣除的标准。
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依据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2、筹建期结束,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按其60%和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低确定的。如果企业全年无销售(营业)收入,那就在生产经营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全部不能在税前扣除。(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最后,如何划定筹建期和生产经营期的界限,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就进入了生产经营期。
拓展资料: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本次财务制度改革以前,全国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统一的标准,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外,其它各类企业基本上没有标准(1992年6月颁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采纳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
国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箱市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限颠,企业在限额内掌握开支的招待费实报实销、年终审计的办法。这种管理办法,不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也不利于政府职能部门转变职能,加强财务监督。此次财务改革,对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
现税法规定:
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业务招待费
如果是当年的新办企业应该分两段来确定业务招待费税前允许扣除的标准。
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这里强调的筹办期间,贵企业如不属于筹办期间,不可按此规定执行。
2、筹建期结束,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最后,如何划定筹建期和生产经营期的界限,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就进入了生产经营期。
扩展资料
业务招待费列支范围: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业务招待费
如果是当年的新办企业应该分两段来确定业务招待费税前允许扣除的标准。
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这里强调的筹办期间,贵企业如不属于筹办期间,不可按此规定执行。
2、筹建期结束,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最后,如何划定筹建期和生产经营期的界限,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就进入了生产经营期。
扩展资料: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本次财务制度改革以前,全国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统一的标准,
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外,其它各类企业基本上没有标准(1992年6月颁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采纳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
国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箱市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限颠,企业在限额内掌握开支的招待费实报实销、年终审计的办法。
这种管理办法,不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也不利于政府职能部门转变职能,加强财务监督。此次财务改革,对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
现税法规定:
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业务招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