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在劳动保障部门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
各省市取得许可证条件不同,以北京为例: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职业介绍(含劳务派遣)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劳社部令第10号)
3、《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第5号公告)
4、《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0年第57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
1、有明确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方式、内容等业务范围;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3、有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申请“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业务的机构,应有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
4、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申请“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业务的机构,应有不少于20人的专职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兼营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除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外,申请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应当与主营业务相关。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依法需要听证、申请材料的提交和接收、核发许可和公示以及不予许可和告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
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逐项填写《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一式两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2、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书面申请;
3、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4、职业介绍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5、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资格证明及简历;
6、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出具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租赁的场所应有租赁证明和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且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并符合房屋租赁的相关法规);
7、资信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8、办公设备、设施清单;
9、个人开办的须提供开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工商企业预先核准名通知书;单位开办的须提供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10、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代理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职业介绍机构委托意见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http://www.bjld.gov.cn/zwgk/xzxk/xkcx/t20040913_4022344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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