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扩展资料:
公开招标情形: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
一是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二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三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存在需求条件和市场供应的限制而无法实施公开招标,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情形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开招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
一是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二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三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三类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界定: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进一步界定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规定》同时指出,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是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是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是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为使国有资金发挥最佳经济效益,促进充分竞争,《规定》特别要求: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详细规定内容查看近期国家颁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6月1日施行。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