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施工、监理、勘察及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各责任主体公司主要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单位(桩基检测、土工试验、结构检测、铝合金门窗“三性能”检测、幕墙物理性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等)及建材试验单位;分包单位主要包括桩基、防水、幕墙、钢结构、消防、电梯安装等。其中,监理资质由监理单位提供给施工总承包单位资料员;勘察、设计及桩基检测等单位资质由建设单位提供给施工总承包单位资料员;其余单位资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