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一千一百一十七条、一千一百三十一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兆猜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卖祥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据此,经依法登记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依法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不再是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不能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但如果被收养人对生父母中猜搏扶养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但如果生父母生前订立了遗嘱,将遗产全部赠与被收养人的例外。
因收养关系是可以解除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恢复,如果是在未成年时期恢复的,则其恢复为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但如果收养关系是在其成年后解除的,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恢复,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
如果协商确定将来被收养人在生父母去世后不继承生父母遗产的,则依据协议,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1)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由此可知,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可以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养子女享有继承养父母及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
(2)根据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所以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不再互为继承人,养子女不得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一点与继子女不同,继子女既可以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态世洞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不再互为继承人,但其与亲生父母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则根据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是否成人而有区分: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则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帆枯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自当互为继承人;如果养子女已成年,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返裤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恢复,则不得互为继承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子女是哪些。对父母遗产享有继承权的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因对继子女的实际抚养,裂高而形成拟制的血亲关系,从而具有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对父母碧册遗产所具有继承权。《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肆慧尺的继兄弟姐妹。
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册灶毁扶养较多的,既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还可依继承生父母的部分遗产。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辩数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州备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