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对其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异议时,该怎么办?

2025-04-04 12:10:34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2013年6月,刘芳正式和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养老保险以维持日常生活。7月份的一天,刘芳到领取工资的工商银行支取工资时,工作人员告知因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的信息中的姓名信息与其身份证显示的姓名不一致,只有“刘方”。因信息核对有误,不能支取工资。于是,刘芳认为可能是社保机构在录入信息时存在失误造成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刘芳应如何处理呢?

此案中刘芳由于退休变更了领取工资的方式,在单位领取工资并不直接与社保单位相联系,所以对于信息错误并未发现。退休后,需要经第三方领取工资,发现信息错误不能支取工资。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包括参保人的登记信息,此案中,参保人的姓名登记错误;同时,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本案中,刘芳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身份证件、单位证明、保险缴纳材料等,以便社保单位核实是否存在错误。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依程序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