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没有批准联合国海洋国际公约?类似公约中国批准了几个?

2025-03-19 16: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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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并未签字接受国际海洋法庭管辖

由于在公约中严重受限,美国政府直到今天仍拒绝批准《公约》。

陈德恭回忆,1982年《公约》通过的最后时刻,美国更换了代表团团长,突然宣布对公约有重大保留意见。

美国反对的部分主要集中在深海矿产问题上,包括要求在新成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拥有否决权。与此同时,美国还与英国、法国、联邦德国等谋求另外订立条约,作为抗衡。

2012年春天,美国国防部长帕内塔开始了新一轮推动《公约》获美国参议院批准的努力。这项表决可能在2013年进行。

在美国国内,对《公约》的态度也有分歧。比如对于美国海军在亚太地区收集情报问题,有人认为《公约》并没有赋予美国这种权利,加入会受限;而帕内塔认为,加入《公约》才可以确保美国在这些海域航行自由和使用领空权。

享有权利而不受约束---这样的期待让一些国家对《公约》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而《公约》出于妥协需要的模糊表述又似乎提供了弹性空间。

根据《公约》设立了国际海洋法法庭等机构处理争端,此外,还可以通过国际法庭、仲裁程序强制解决争端。

中国在这个问题上保持一贯作风。在中国外交语境中,任何国家之间的争端应当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平等基础上协商解决,而不是由第三方机构和国家介入或裁决。

早在1972年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时,中国就没有声明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

1976年,中国代表在第五期会议上发言指出:发生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争端属于沿海国主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范围之内,应该按照沿海国的法律和规定处理,不应适用于公约的解决争端机制。

最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再次折中,将上述解决争端部分作为一个选择性议定书,由各国自愿签署。中国并未签署这些文件。

“有些南海周边国家动不动就说拉我们去国际海洋法庭,毫无意义。我们当年就没有答应受其管辖。”陈德恭说。

1982年12月10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闭幕。在最后的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团长韩叙再次声明:“关于大陆架的定义以及相向和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也是有缺陷的。中国代表团对此曾经表明过自己的原则立场。”

对于海洋领域而言,“走出去”的势头愈加明显,而《公约》看起来“对我们的限制越来越多”。比如,中国近海渔业资源空间越来越小,与其他国家协议进行远洋捕捞在所难免。

不过,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和《公约》毕竟部分地改变了大航海时代以来的海权理论。它期望在和平框架内通过协商、裁决,而不是通过造舰竞赛和海战来解决海洋争端。

正如凌青所说,二战前大国用战争瓜分了陆地资源,而这次对海洋资源的划分“竟然没有通过战争,却通过谈判方式取得共识,基本达成协议”。

同时,传统海权理论中并不存在的环境保护等都成为共识,这也是《公约》至今正面效应最为明显的部分。

“从这次会议和海洋法公约达成的实际情况来看,解决海洋纠纷的根本力量还是一个国家的实力。”陈德恭说。

《公约》是妥协折中的产物,因此很难对复杂的海权纠纷作出明确彻底的解决,当事国家的实力对比和利弊权衡,才是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决定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