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实施后 企业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 领用本公司自产产品 怎么做分录?

2025-03-26 08: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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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营改增后自产产品用于不动产建设,按照6:4比例两年分期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转出40%进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

用于非不动产: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扩展资料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由于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也不可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资产的增加,因此,会计上不能作销售商品处理,应按成本结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回答2:

营改增后自产产品用于不动产建设,按照6:4比例两年分期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转出40%进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

用于非不动产: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扩展资料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由于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也不可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资产的增加,因此,会计上不能作销售商品处理,应按成本结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回答3: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由于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也不可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资产的增加,因此,会计上不能作销售商品处理,应按成本结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根据该规定,若设备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范围的,不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因此不计提销项税,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产成品

  
  若设备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范围内的,如电梯,则要计提销项税,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因此,企业将资产产品用于设备安装不需确认所得,也不需做相关的纳税调整。

  

回答4:

1、此处领用自产的产品,应视同销售货物,按同类货物市价计算增值税。

借:在建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2、购进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可以抵扣。

回答5:

借:在建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按照公允价值计算收入,缴纳税金,不需要年底作纳税调整。
或者
借:借:在建工程
贷: 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