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自产产品用于不动产建设,按照6:4比例两年分期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转出40%进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
用于非不动产: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由于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也不可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资产的增加,因此,会计上不能作销售商品处理,应按成本结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营改增后自产产品用于不动产建设,按照6:4比例两年分期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转出40%进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
用于非不动产: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由于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也不可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资产的增加,因此,会计上不能作销售商品处理,应按成本结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由于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也不可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资产的增加,因此,会计上不能作销售商品处理,应按成本结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根据该规定,若设备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范围的,不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因此不计提销项税,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产成品
若设备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范围内的,如电梯,则要计提销项税,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因此,企业将资产产品用于设备安装不需确认所得,也不需做相关的纳税调整。
1、此处领用自产的产品,应视同销售货物,按同类货物市价计算增值税。
借:在建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2、购进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可以抵扣。
借:在建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按照公允价值计算收入,缴纳税金,不需要年底作纳税调整。
或者
借:借:在建工程
贷: 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