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由人民法院退回一半的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撤诉后诉讼费给退一半。
根据法律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