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丙买卖电脑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无效合同;
2、甲可以请求乙、丙赔偿甲的损失,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3、丁已经取得对台式电脑的所有权,丙虽为无权处分,但丁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其支付的合理的对价,丁买台式电脑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依法取得台式电脑的所有权。
(1)乙、丙买卖台式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欺骗的行为,甲在知道情况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法院作出交易无效的判决,
(2)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什么责任,连带的赔偿责任
(3)丁能否取得对台式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合法取得台式电脑的所有权他是以合理的价格,在不知情的从没有处分权的人手里买的他没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