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
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
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
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
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
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
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
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
教师法规定的,
依照教育法、
教
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
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
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十九条
在职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
接受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三)
擅自在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
(四)
组织或者参与课外有偿补课活动;
第八十五条
在职教师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