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随着逐年对企业支付信用的记录情况,制定管理办法采取工资保证金的差别化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