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贪污罪的的每个共犯的贪污数额为8万8千元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罪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法律的规定你可以计算计算
只要是贪污就直接枪毙!那贪污就少多了!
1、贪污共同犯罪数额问题。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只规定了“个人贪污数额”的四个数额界限。实践中,有人甚至从字面含义出发,将
“个人贪污数额”理解为“个人所得数额”,即“个人分赃数额”,似乎可能造成刑罚适用上的偏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分得的贪污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共同贪污罪的主犯及正局长,应当贪污数额为8万8千元认定,6名副局长及办公室主任、会计是从犯,应当按照个人分得的贪污赃款数额来认定。
2、量刑。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正局长:贪污数额为8万8千元,按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6名副局长:每人分得一万元,按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办公室主任及会计:分赃9千元,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